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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在上海举办

时间 : 2020-12-22     来源 : 未知     作者 : flzx     点击 : 次     


      2020年12月19日,由上海财经大学、中华环保联合会主办,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承办,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支持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与实践专题研讨会”在上海财经大学成功举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上海崇明区人民法院、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福建省三明市检察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铁路运输检察院,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北京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自然之友、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的实务专家,来自甘肃政法大学、重庆大学、武汉大学、天津大学、上海大学、同济大学和上海财经大学本校的教师、博士研究生,及来自法治日报等媒体,共计70余人参加了此次研讨会。



     开幕式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树义教授主持,中华环保联合会杨朝飞副主席、上海财经大学校长助理郑少华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党务廉政专员李明义、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厅吕洪涛副厅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晓燕教授分别致辞。

    杨朝飞副主席致辞,首先,代表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莅临参会的各界朋友表示欢迎和感谢;其次,介绍了立法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波折过程;最后,期望与会代表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建言献策。


    郑少华校长助理致辞, 一是代表学校向大家表示欢迎和感谢;二是介绍了学校对法学院,特别是对环境法学科发展的支持;三是从环境公益诉讼的聚合“扩散性”利益等三个功效提出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

     李明义专员致辞表示非常荣幸受邀参加此次研讨会;其次,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取得长足发展的同时存在的一些难题;最后,希望各位专家学者,对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发展中存在的难题积极建言献策贡献智慧,共同推动生态环境法制不断进步,并预祝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吕洪涛副厅长致辞表示非常高兴能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受邀参加此次研讨会;接着介绍了绿色发展理念确立以来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蓬勃发展的同时存在的诸多难题;再者指出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推进中的态度是“多做,少争论或者不争论,求同存异,以解决实践问题为最终的目标追求”。

     宋晓燕院长致辞,代表法学院对参会的领导专家表示衷心的欢迎和感谢;她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介绍了法学院的发展;最后提出环境保护的任务任重道远,需要法律共同体及社会组织的共同努力,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第一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胡苑教授主持。主题是社会组织论环境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的魏哲副主任、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黄成德主任、北京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的李力理事长、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项目部的何艺妮主任、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环境法律与事务部负责人邓佳瑜分别发言,与谈人为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吴晓宇律师。

    魏哲副主任作了题为《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现象与反思》的发言。魏哲副主任主要从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情况入手,具体分析了实践中存在的主体之间的衔接、鉴定、赔偿金管理和使用、道德风险及缺少专业团队等问题;进而从专家辅助人常态化、充分利用赔偿金、支持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黄成德主任作了题为《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与研究》的发言。黄成德主任主要介绍了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结案效果评估情况,并提出从环境公益诉讼引伸出的环境社会治理贵阳模式,进而从社会组织的角度提出打好社会治理组合拳来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李力理事长作了题为《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的协同发展——浅谈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与政府生态磋商制度的关系》的发言。李力理事长主要介绍了北京环友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参与《环境保护法》修订中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确立过程,并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出现的“撞车”现象,进而提出社会组织、政府、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的平等性。

     何艺妮主任作了题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问题和建议——以绿孔雀案为例》的发言。何艺妮主任以“绿孔雀案”为例分析了基于重大风险提起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该案促使地方将绿孔雀栖息地划为生态保护红线;同时此案引发了关于重大风险的责任承担方式、环评机构弄虚作假、保护区让路及禁止令的必要性等方面的思考。

     邓佳瑜负责人作了题为《绿家园环境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分享与思考》的发言。邓佳瑜负责人主要从绿家园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入手,提出了实践中存在的环境资源保护不到位、商业银行和工业园区环境民事责任重要但缺位、基层法院管辖等问题的思考,进而提出期望搭建有权有责的社会共治体系来推进环境法治进程。

     吴晓宇律师认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明确社会组织的主体资格离不开法院的努力,但是实践中存在道德风险问题,并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检察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维护环境公益方面更具优势,进而从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第二单元由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叶榅平教授主持。本单元的主题是检察官论环境公益诉讼。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吕洪涛副厅长、福建省三明市检察院检委会的罗建平专职委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朱毅敏副检察长、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三部巴光莲负责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徐嘉炜副主任分别发言,与谈人分别为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的郭武院长、重庆大学法学院的唐绍均教授。

    吕洪涛副厅长作了题为《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与展望》的发言。吕洪涛副厅长先是介绍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法进程,接着总结了公益诉讼实践的特点为聚焦中心大局、坚持理念引领、完善制度机制及推动协同共治,进而提出环境检察公益诉讼的展望,尤其要注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

     罗建平专职委员作了题为《当前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的发言。罗建平专职委员先是介绍了三明市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接着总结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外部协作机制有待完善、调查取证刚性措施有待加强、损害鉴定难仍然存在、受损社会公共利益恢复难、资金管理有待规划等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朱毅敏副检察长作了题为《环境公益诉讼检察实务中的若干思考》的发言。朱毅敏副检察长在阐述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的进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环境公益诉讼检察需要审时度势地把握好谦抑性与主动性、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规模化与建设性的平衡及环境公益诉讼检察的专业性是一个挑战,并期望与上海财经大学联合创建的“公益诉讼检察研究中心”的研究能呈现更深层次、更有价值的观点和见解。

     巴光莲负责人作了题为《环保类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的几点思考》的发言。巴光莲负责人介绍东营环保类检察公益诉讼的开展情况,接着总结了检察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存在污染地覆盖面广、污染物种类以危险废物为主、修复治理代价高、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表现形式多样且形成产业链等特点,进而从检察机关的角色定位、民刑责任的竞合、公益受损程度的确定及执行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思考性建议。

    徐嘉炜副主任作了题为《环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与问题》的发言。徐嘉炜副主任主要介绍了三个问题:一是上海市的检察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之衔接与互动,提出尊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优先的做法;二是检察环境公益诉讼之诉前磋商方式结案的合理性;三是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应以民事公益诉讼为原则,行政公益诉讼为例外。
 
      与谈人郭武院长提出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的诉权不同,前者是国家公权力对企业私权利的监督,后者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同时指出目前的四种环境公益诉讼的功能迥异,实践中发生撞车的现象,应从系统性角度研究如何整合当前的公益诉讼制度以发挥其维护环境公益之功能。

     与谈人唐绍均教授基于以上五位发言人的内容总结了当前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十大问题,进而提出地方立法创设诉讼制度的合法性、公益诉讼适用范围的拓展、调查核实保障措施及当前多元化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位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思考性建议。


      第三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罗吉副教授主持。本单元的主题是法官论环境公益诉讼。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鲁军院长、南京环境资源法庭陈迎庭长、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张乐喜庭长、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罗光黔庭长、上海市崇明区环境资源审判庭黄菲菲庭长分别发言,与谈人为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二级巡视员李明义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亚平。

     鲁军院长作了题为《关于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尚需完善的制度构建思考》的发言。鲁军院长从云南省作为检察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双试点”省份的实践情况入手,提出公益诉讼适用范围应拓展至安全生产、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同时提议通过公告制度来衔接多元化的公益诉讼制度。

     陈迎庭长作了题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的发言。陈迎庭长认为《环境保护法》的确立压缩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空间,选择性诉讼造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平市场竞争秩序”和“唤醒全民环保意识”方面的职能效果并不理想,进而从降低诉讼门槛、防范诉讼风险及完善诉讼规则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张乐喜庭长作了题为《湖北法院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实践与探索》的发言。张乐喜庭长主要从湖北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实践入手总结了该类诉讼的特点,同时指出实践中发现的公益诉讼范围不明、公益诉讼程序不完善、管辖不统一等问题,进而提出以新发展理念为统领、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以专门化建设为保障、以协同化审理为抓手等完善建议。

     罗光黔庭长作了题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两个问题》的发言。罗光黔庭长从判决执行难的角度提出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应考虑到判决的可执行性影响着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问题,同时公益诉讼中的各个阶段需要行政机关的配合与协助,如何实现检察机关、法院及行政机关之间的互动与合力也是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

     黄菲菲庭长作了题为《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几点思考》的发言。黄菲菲庭长先是介绍了崇明区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存在的诉讼程序不规范、诉讼门槛低、损失鉴定难及责任承担方式不规范等问题,进而针对如上问题提出相应的思考建议。


     与谈人李明义巡视员认为我国基本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体系,要克服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需要从法院对社会组织主体资格的开放和支持态度、诉讼规则的完善及与检察机关的协作等方面进行完善。

      与谈人刘亚平委员认为当前的环境保护存在司法越位和超前、行政退位的现象,未来需要的是整合和协调各种公益诉讼制度,支持政府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尊重检察机关适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善待社会组织,通过社会合力方能达到维护环境公益之目的。



     第四单元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专家委员会秘书长、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韩旗主任主持。本单元的主题是环境公益诉讼问题综合研讨。天津大学法学院陈学敏副教授、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环境资源部刘闺臣主任、中华环保联合会优秀志愿律师联盟王海军主任分别发言。与谈人为全体参会人员。

     陈学敏副教授作了题为《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检视与完善》的发言。陈学敏副教授从诉讼目的和价值方面对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理论考察,在此基础上提出公益诉讼存在的主体困境、管辖两难、程序不畅、责任障碍等问题,而造成这些问题的成因为诉讼目的迥异、权利系属不同及诉讼原理相异,进而从修正诉讼理念、健全程序规则及规范法律责任方面提出了完善构想。

      刘闺臣主任作了题为《环境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赔偿诉讼在同一案件中的协调推进实践》的发言。刘闺臣主任以山东省淄博市的非法填埋污废案引发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为例,提出两诉如何衔接、治理计划纳入判决如何更科学地配置惩罚性措施、如何救济填埋场中的农田及如何设置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等问题的思考。


      王海军主任作了题为《上海商业楼宇装修环境公益诉讼案研讨》的发言。王海军主任以上海商业楼宇装修案造成建筑垃圾和噪声污染案为例,提出了三个需要思考的问题:一是法院至今未予立案的争议点在于该案是私权范畴还是公益诉讼,二是《民法典》中的“绿色条款”能否适用其中,三是如何推动商业楼宇装修年限强制标准出台。


      与谈环节,上海大学的颜士鹏副教授、上海财经大学的王树义教授、重庆大学的唐绍均教授、武汉大学的罗吉副教授、甘肃政法大学的郭武院长及清镇市的罗光黔庭长等与会人员针对环境公益诉讼问题进行了发言。

    


       闭幕式由郑少华院长助理主持,王树义教授总结发言。

        王树义教授从参与主体多元化、开诚布公地交流、深入地研究和对问题地探讨、实践人员主谈、学者人员与谈几个方面对研讨会作了简短的总结。王树义教授向各位与会者表示衷心感谢,也期待下一期论坛的召开。本次论坛顺利完成各项议程,取得了圆满成功,在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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