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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吨受污染河道淤泥引发环境公益诉讼

时间 : 2012-11-28     来源 : 未知     作者 : admin     点击 : 次     

 一场历时4个月的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近日在江苏常州溧阳市人民法院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以调解的方式审结。被告高某为自己破坏环境的行为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据了解,这是常州市审结的首例环境公益诉讼案。

  200吨受污染河道淤泥

  今年2月24日,溧阳市戴埠镇红武村的一些村民突然发现,村里一废弃鱼塘内发出刺鼻的怪味,而且散发出的怪味随风飘散,整个村庄几乎都能闻到。村民们一打听,原来是高某将从溧城镇戴埠港桥河段清淤后的200多吨淤泥倾倒在这个鱼塘内,随后村民向环保等部门举报。

  溧阳市环保局接到举报后赶赴现场调查,并对污泥渗出液采样分析。随后作出了检测报告:淤泥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03毫克每升,氨氮浓度为18.2毫克每升,挥发酚浓度为48.7毫克每升,石油类浓度为3.11毫克每升,均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应标准。

  污染事件发生后,当地村民意见很大,很长一段时间内,村民经过那个鱼塘的时候都要捂着鼻子。在环保部门及当地政府部门的协调下,今年3月31日,高某承诺,在4月5日前处置清理完该环境污染损害,同时赔偿损失。

  但是直至6月13日,溧阳市检察机关、当地环保部门、村民代表等赶赴被污染的鱼塘现场时,发现鱼塘还是没有完全清理干净,而且在场人员仍然闻到了刺鼻的气味。对于此次现场检查,到场单位的人员均签字并形成了书面证据材料。第二天,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向溧阳法院提交了“环境民事公益起诉书”。

  是否仍存在环境损害

  溧阳法院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了由行政审判庭法官、民事审判庭法官和水利局特邀陪审员为成员的合议庭。7月20日,该案在位于溧阳市水利局内的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认为,被告高某倾倒含挥发酚污泥的行为,给当地居民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恢复原状、消除环境污染损害危险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被告高某就损害是否仍然存在、清理污染范围、对处置结束之后再次进行评估以及对今后可能会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等问题,与原告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后,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将争议焦点集中为被告侵权事实所造成的影响是否还存在以及存在什么程度的影响。庭审结束时,原、被告均表示愿意庭后调解处理此案。

  以利于环境恢复为前提

  8月9日,溧阳法院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召集原、被告以及溧阳市检察院、溧阳市环保局等多家单位召开调解座谈会。

  座谈会上,原、被告双方对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分歧仍然很大,最终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高某委托常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对倾倒污泥的影响进行评估,并以常州环科院的评估结果为准。

  8月27日,常州环科院对废弃鱼塘内的土壤和表层水样采样检测,并进行数据评估与分析。9月29日,常州环科院作出了戴埠镇红武村倾倒污泥区域土壤调查项目技术评估报告。

  报告称,场地堆积污泥增加了场地污染物种类,个别点位数据超标,污泥堆放增加了背景污染物的因子数量,场地受污泥堆积的影响,仍存在一定风险,但堆积污泥区域水体质量经监测分析达标。

  报告建议,禁止该废弃鱼塘短期内用作鱼类养殖和食用类农作物的生产,充分利用该场地类似于自然湿地生态系统的优势,加强生态修复,建议种植芦苇等非食用类经济作物,使该场地污染物得以自然衰减。

  经合议庭及多方做思想工作,被告高某与对废弃鱼塘拥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协商续签了两年的合同,以确保短期内不将此污染地用于种植或养殖。10月25日,溧阳法院水资源保护巡回法庭又一次召开调解会,双方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被告高某在鱼塘租用期限内不得将该鱼塘用地用于食用类农作物种植或鱼类等养殖;被告高某自愿捐赠两万元给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用于今后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原告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高某在调解会上表示,其前期因清理污泥并送交环保公司处理花费了70多万元,环保部门也对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相应的行政罚款,代价惨痛,其承诺并呼吁大家做个环境守法公民,从自身利益和他人利益出发,珍惜和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环境污染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因环境侵权造成的诉讼也不断增多。从各地尝试的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例来看,环境公益诉讼是解决环境问题,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但纵观各地成功案例,原告主体大多为环保部门或检察机关,如常州由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见。

  今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三审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环保法专家认为,哪些“法律”可以规定公益诉讼的主体?哪些“机关”、哪些“社会组织”可以纳入法律规定的主体范围?这些问题依然有待进一步明确。(廉颖婷)

 
 
责编:巩海中国广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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