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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修订沈阳市控烟规定 共创无烟健康环境

时间 : 2012-03-31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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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讨会现场   

    为奥运后推动沈阳市控烟政策法规的完善,普及控烟法律环保知识,提升公众环境与健康意识,倡导城市文明健康生活方式,8月11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沈阳市环保局在沈共同主办“控制吸烟立法环保行动研讨会”。会议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副秘书长谢玉红主持,环境保护部科技委委员,中华环保联合会理事、顾问夏堃堡,沈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钟琳出席会议并做了重要发言。沈阳市人大、市政府、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教育局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团市委、健康、环保、餐饮、社区、高校学生等组织的代表,市主流媒体代表针对《沈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配套政策法规的主要问题,共同探讨如何以立法方式在沈阳市推进公共场所控烟法规的完善及可行性步骤。

    2005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该《公约》2006年1月9日在我国正式生效,并于2011年1月9日在我国全面实施,这意味着我国要在两年实现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此外,国际和国内公共场所禁烟立法工作不断加强。美国、爱尔兰、加拿大、新加坡、新西兰、意大利、西班牙、几内亚、毛里求斯等国家均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沈阳以及我国的北京、青岛和秦皇岛等城市率先以政府令的形式宣布“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广州市2010年亚运会组委会发出了“无烟亚运、健康呼吸”的倡议。同时,《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和《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草案)》也均进入到了市立法程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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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由联合会谢玉红副秘书长主持召开   

    在国内外控烟工作开展的如火如荼之际,中华环保联合会秉承“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的理念,结合《国家环境与健康行动计划(2007-2015)》(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原则和精神,把维护公众的环境健康权益作为一项重要使命,自2007年8月以来,开展布隆伯格控烟系列活动,推动我国控烟法制建设,向世界展示一个健康的、清洁的无烟中国。通过在我国主要城市开展控制吸烟立法环保行动,联合会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民间组织、企业、公民及广大媒体广泛合作,共同推动当地公共场所无烟环境建设及控烟政策法规的完善。作为中国东北地区最具实力的国际大都市,沈阳市是联合会推进地方控烟立法工作的重点城市。

    沈阳市是中国东北地区最具实力的国际大都市,在2004年被命名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是我国重要的对外窗口,现在又在积极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市控烟工作的良好开展不但推动本地区走在全国文明城市前列,而且对维护我国良好国际形象也将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规定》自颁布以来,对提高社会控烟的法律意识、公德意识和健康意识,保护人民健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范围与《公约》的要求和沈阳市的实际情况已经出现差距,《规定》的行政执法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所在的管理单位还缺少可操作性措施来有效开展控烟工作等等。
    针对上述问题,结合沈阳市市情,中华环保联合会提出如下建议,以期与相关领域内的专家进行讨论,进一步修正和完善《规定》的条款,通过不断的努力,逐步实现“完全无烟环境”的目标。
宣传教育与立法手段并重 
    只有把加强宣传教育与立法手段有机结合,才能有效、顺利地开展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一方面,公共场所禁烟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手段,提高公众对法定禁烟规定的认识,建立个人自律和尊重他人健康的无烟环境。另一方面,控烟立法的完善能够通过规范社会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以保障公共场所禁烟工作。
扩大禁烟公共场所范围
    如将“医院的门诊、病房区”改为“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增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场所;规定宾馆、旅店、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食宿休闲服务的经营场所应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等。为保证修订后法规内容的全面和先进,禁烟公共场所的范围应超过或不低于《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的条款,并将这些公共场所分为完全禁烟场所和部分禁烟场所。
完善执法监督主体的职责,形成多部门联动
    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成立一个政府部门间控烟协调委员会(工作小组),设常务办公室在卫生行政部门。餐饮、消防、环保、民航、铁路、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定行业禁烟规定,由各个部门的负责人作为控烟协调委员会的成员。
明确禁烟公共场所所在单位的管理职责
    禁烟公共场所所在的管理单位在禁烟工作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建议可做如下修订:1.制定本单位的禁烟规定。2.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设置明显、统一、足够数目的中英文“禁止吸烟”的标识,张贴对违反规定吸烟者的处罚规定和举报电话。3.在本单位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内不设置吸烟器具,不设置附有烟草广告的标识和物品。4.设禁止吸烟检查员,负责履行禁止吸烟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