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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南侧局部地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环评第二次公示

时间 : 2014-05-29     来源 : 未知     作者 : admin     点击 : 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和《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承担的 “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南侧局部地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工作已进入尾期,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及评价结论基本完成,现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主要内容进行公示。
      一、建设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南侧局部地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单位:北京金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地点: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南侧,东至东沙河西路、西至东沙河西二路、南至规划昌平金河路、北至规划高教园北一街
      建设规模:项目总用地面积为136420平方米,总建设用地面积为69620平方米,其中居住用地面积为45347平方米,公建用地面积10800平方米,道路用地6900平方米,公共绿地面积为6483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48631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60072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为88559平方米(其中:幼儿园3070平方米,社区卫生中心3606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5436平方米,商业2962平方米,办公楼21142平方米)。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66800平方米,其中代征城市道路用地面积为37590平方米,代征绿地面积为29210平方米。
      总投资:58080万元。
      建设周期:预计建设工期为52个月,于2012年9开工建设,预计2016年12月竣工。
      二、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现状
      大气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表明,项目区SO2、NO2、CO、O3监测日均浓度及小时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PM10、PM2.5监测日均浓度部分监测结果超标,主要是由于项目所在地附近施工工地较多,地表裸露,风沙大,建筑扬尘,裸露地的地表风蚀扬尘导致的,O3在监测期内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到达《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二级标准。
      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 距离本项目最近的地表水体为东沙河,东沙河属北运河水系,水体功能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水质分类为Ⅳ类。根据本项目2012年1月9日对东沙河的监测结果,东沙河水质粪大肠菌群超标,其它项目满足Ⅳ类水质要求。根据北京市环境保护局2013年1月大中型水库水质状况显示,东沙河水质现状为Ⅴ3类。
      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根据北京市昌平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13年10月对本地区地下水的检测结果,项目区域地下水的硝酸盐氮超标、总硬度略有超标外,其它各项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Ⅲ类标准,项目区地下水环境一般。
      噪声环境质量现状:在所布置的环境现状噪声监测点中,项目四周监测点昼间噪声值及西侧夜间噪声值均不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主要由于西侧距离京藏高较近及附近施工工地较多机械噪声影响较大,北、东、南三侧夜间噪声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1类标准要求。
       三、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1.施工期
       施工期污染影响主要表现为:施工扬尘、噪声、施工废水和固体废物的产生对环境的影响。
      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如下:(1)设立施工围挡;所有物料必须覆盖;(2)工地道路全部硬化,及时洒水降尘;(3)运输车辆工地内限速行驶,驶出时冲洗车轮,装载的物料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槽帮上沿并覆盖;(4)施工垃圾设置密闭式垃圾站、密闭式垃圾道或容器吊运并做到日产日清;(5)4级以上大风天气停止土石方施工。
      施工噪声控制措施如下:(1)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布置施工场地;(2)使用商品混凝土,避免混凝土搅拌机等噪声的影响;(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加装消声器或减振;(4)动力机械设备定期的维修、保养;(4)建立临时声屏障。
      施工废水控制措施如下:(1)施工期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定期外运至污水处理厂处理。工地设置环保型厕所或化粪池,定期委托环卫部门清掏。(2)施工废水经沉淀池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场地喷洒降尘等。
      施工期地下水保护措施如下:(1)制定完备的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基坑支护和地下水控制采用整体考虑,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手续。(2)确定合理施工时间,尽量选择枯水季进行土方开挖。(3)杜绝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施工污水;(4)严禁利用生活垃圾和废弃物回填沟、坑等,垃圾暂存场地做防渗处理。
      施工期固体废物控制措施如下:(1)建筑垃圾、渣土送至指定的建筑垃圾消纳点消纳,配备管理人员对渣土的处置实施现场管理;(2)施工人员生活垃圾设封闭式垃圾箱集中收集,并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2.运营期
      (1)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运营期主要的大气污染物为锅炉废气、汽车尾气以及幼儿园、办公及商业服务楼食堂油烟。
      ①锅炉拟安装低氮燃烧器,NOX的产生量预计能够减少20%左右。锅炉废气中各污染物的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139-2007)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措施可行。
      ②本项目地下车库内排风口位于绿化或空旷地内,排气口距离地面高度2.8m,排风系统正常运行情况下,排气次数不少于6次/h。地下车库通过送排风,排放的汽车尾气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北京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501-2007)中Ⅱ时段标准限值。
      ③本项目集中餐饮设计油烟专用烟道。餐饮油烟由专用烟道引至楼顶经高效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拟安装净化效率大于90%的油烟净化器,油烟排放浓度可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有关排放限值要求。
      (2)水污染源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冲厕废水、盥洗废水、餐饮废水等日常生活废水。
      本项目在设计中拟采取的生活污水处理措施是设置隔油池、化粪池,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其他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后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本项目排水满足北京市《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 307-2013)中“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3)噪声污染源
      本项目噪声污染源主要为油烟净化器及风机噪声、地下车库风机噪声、各类水泵等产生的噪声等。
      为防止噪声污染,采取设备安装于地下并安装隔声罩、增加减震垫、软连接、增设消声百叶窗,以及合理平面布置等措施进行隔声、降噪,厂界噪声可以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及4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源
      项目建成后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居民、幼儿园日常生活和配套建筑等产生的生活垃圾、物业清扫产生的垃圾产生的垃圾。
本项目所有生活垃圾均进行分类收集,集中存放,由专门人员统一管理,日产日清,最终由昌平区环卫部门负责清运至指定地点进行最终处置。
       固体废物的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
      四、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本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选址适宜。建设单位在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治理措施的基础上,本项目可实现“清洁生产、达标排放”,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可接受;同时,本项目的建设也得到了公众的支持;具有良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在中华环保联合会的网站上设置本项目简本的链接。公众若要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其它补充信息,请于2014年6月12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咨询。联络地址见下文。
      六、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本次环评主要针对以下事项征求公众意见:对本项目建设支持与否的态度、本项目的建设对地区经济发展、民众生活质量以及周围环境有何影响、对本项目环保措施的建议和要求。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方式
      在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邮寄、传真或电话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评价单位联系,发表对该项目建设及环评工作的意见看法。联系方式如下:
      建设单位:北京金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工  
      联系电话:010-80762050
     传真:010-80762050
      邮箱:jhfdckfb@163.com
      评价单位: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证书编号:国环评证甲字第105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4区华表大厦605室
       邮编:100013
      联系人:张工
      联系电话:010-51266665
      传真:010-51230016
      邮箱:jacob_z@126.com

      
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南侧局部地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环评简本
  
                                                           北京金河水务建设有限公司
中环联(北京)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