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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诉中石油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时间 : 2020-03-15     来源 : 未知     作者 : flzx     点击 : 次     

2019年12月24日,中华环保联合会与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为共同原告,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吉林油田分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开庭。

两原告共同提出了判令被告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期间损失、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此外,我会还单独提出判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石油)建立、完善环境保护评估管理机制等方面的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简称吉林油田分公司)定期公开履行前述制度的报告。庭审中原告、被告双方围绕以下焦点问题进行了举证、质证、合议庭进行了法庭调查: 1.案件涉案的地块污染事实是否存在,与吉林油田分公司的排污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期间损失及污染责任如何确定;3.被告是否应赔礼道歉,是否应对中石油相关环境管理制度作出相应调整;4.“卧牛坑”是否在污染范围内;5.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自然之友的相关费用是否应当支持。本次开庭后,我会和自然之友已经向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法院提交了鉴定申请。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案件时间跨度大,污染事实从2010年开始,至今已10年,我会2013年11月第一次提起诉讼至今已超过6年。期间横跨2015年新环保法的实施;案件涉及的污染点位多,多达10处;本案诉讼程序复杂,经过北京市第四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和提审程序,历时两年,最终由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裁定,认定中石油为本案适格被告,并指定由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法院管辖。

近日,我会将针对该案件的部分焦点问题进行专题探讨,敬请关注。
 

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回顾

 

2013年10月,中华环保联合会会接到举报,反映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松原采气厂将大量未经处理的联合站污水、生产维修等产生的污水直接通过罐车运输偷排到吉林省松原市乌兰图嘎林场图嘎林区大德营子南山附近的渗坑内。当年11月,我会委派工作人员与中央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共同前往被投诉的现场调查了解情况。

2013年11月26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和《经济信息联播》节目对调查到的污染情况进行了专题报道。

2013年11月28日,我会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2013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尚无法律规定中华环保联合会可以污染环境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中华环保联合会暂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我会的起诉。我会不服一审裁定,依法提起上诉。

2014年3月3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的理由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6年12月,我会和自然之友作为共同原告再次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7年6月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原告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提起上诉。

2017年10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决,驳回原告上诉。原告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适格被告,裁定撤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定,指定由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