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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获得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特别咨商地位

时间 : 2012-03-31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2009年8月7日,经联合国经济与社会事务司NGO处正式通知,我会已被批准授予“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


    经社理事会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联合国6个主要机关之一,其主要职能是协调经济和社会工作,研究有关国际间经济、社会、发展等有关问题并召开国际会议等。具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是一个非政府组织得到国际承认的重要标志。联合国通过授予非政府组织“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的方式,承认其在国际上的重要地位,建立工作关系,并发挥这些组织在国际事务中的作用。


    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1996/31号决议第3部分,授予非政府组织的咨商地位有三种不同情况:全面咨商地位、特别咨商地位和花名册咨商地位。全面咨商地位只授予全球性或区域性、业务范围涉及多领域的NGO;特别咨商地位面向的是某一特定领域的NGO;花名册咨商地位授予边缘组织。我会是在环境领域内开展工作的NGO组织,因此获得的是“特别咨商地位”。


    根据经社理事会1996/31号决议,取得特别咨商地位的NGO组织可享有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如下:

权利
    一、 可在纽约、日内瓦、维也纳联合国大厦派设机构和常驻代表;
    二、 可得到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及附属机构会议议程,并可指派受权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会议。可就其专长的议题,提出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作有关的书面陈述,经由秘书长分送理事会各理事国;
    三、 可申请参加联合国召开的有关国际会议及其筹备机关会议,并可做简短发言,提出书面报告;
    四、 可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委托,为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进行专门研究或调查或编写具体文件。


 

义务
    一、 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和议事原则,积极参与联合国非政府组织相关领域的活动;


    二、 每四年应经秘书长向经社理事会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提出简要的工作报告,具体说明这一组织对联合国工作的支持、帮助和促进情况。

    获得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是我会外事工作的一项重要成绩。我会成立四年多以来,始终围绕“参加国际民间环境交流与合作,维护我国环境国际形象,推动全人类环境事业的进步与发展”开展外事工作,得到了环保部和中联部的高度重视与肯定。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特别咨商地位的获得,标志着我会工作已经全面走向国际舞台,这必将更有利于在全世界范围内积极宣传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成就,有利于推动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国家环境目标与任务,有利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