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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环保社会组织联盟

时间 : 2019-07-08     来源 : 未知     作者 : admin     点击 : 次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的名称是:“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环保社会组织联盟;
第二条  本联盟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支持下,由中华环保联合会秉承“大中华 大环境 大联合”的宗旨,联合全国环保社会组织自愿成立的环境教育、公众参与、经验分享、信息交流、共同策划环保活动的工作交流平台。中华环保联会负责联盟的统筹与管理。
第三条  本联盟宗旨是:围绕美丽中国建设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联合各方环保社会组织,发挥政府助手作用,做好生态文化传播,促进公众参与,形成社会治理新生力量,推进环保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本联盟的主要任务是:搭建环保社会组织交流平台,协调各方资源,促进公众参与,做好生态文化传播工作,加快落实《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号召更广大的人民群众主动成为美丽中国的积极行动者,共同助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
本联盟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联盟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交流平台,组织环保社会组织交流学习,形成联盟合力;
(二)推动公众参与,开发易于传播的生态环境宣传产品,提高全民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三)开展环保公益活动,整合联盟成员优势资源,共同打造品牌活动,促进环保公益活动社会化,推动环保事业可持续发展;
(四)组织生态环境文化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共同行动,共同发力,共同完成,形成持续影响力;
(五)承办政府及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盟  员
第六条  本联盟的盟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环保社会组织。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盟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联盟的意愿;
(三)在民政管理部门合法注册备案,并在业务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自愿从事或参与本联盟业务范围内的一项或几项活动。
第八条  加入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入盟申请书;
(二)经联盟办公会讨论通过,中华环保联合会颁发盟员证,成为联盟正式成员。
第九条  联盟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盟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盟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盟自愿、退盟自由。
第十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盟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盟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盟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联盟反映地方环保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联盟成员退盟应书面通知本联盟,并交回盟员证书。
第十二条 联盟成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联盟办公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联盟常设内部机构为:办公室。
第十四条    联盟办公室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联盟工作的日常管理;
(三)定期策划相关的活动,筹备活动经费;
(四)做好联盟的建设,吸纳更多的成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本联盟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针对具体活动,由联盟成员单位共同出资的项目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  本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本联盟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本联盟配财务由中华环保联合会代管,接受联盟成员单位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联盟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联盟章程的修改,经联盟办公会讨论通过,具体执行。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一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终止工作的,由联盟秘书处提出终止动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2019年1月12日起开始生效。


联盟成员申请表
“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环保社会组织联盟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