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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降解塑料应用推广:现状、难题及对策

时间 : 2020-09-27     来源 : 未知     作者 : 黄松炜 舒妍玉     点击 : 次     

    源头减量、循环利用和应用可降解替代品,可视为阻挡塑料废弃物进入自然环境、遏制“白色污染”的三驾马车。为推动我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今年以来国家和地方层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律文件,其中可降解替代材料被寄予厚望。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生物可降解塑料产能正迅速增长。2019 年国内生物可降解塑料产能约为52万吨,同比增长15.6%,到2021年生物可降解塑料产能有望实现翻番。
     应用可降解塑料是我国塑料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一环,但现阶段我国可降解塑料产品在生产、流通、使用和回收处置等环节,还有不少难点亟须突破,比如需开展生命周期评估,明确可降解塑料在哪些场景下应用具有明显的环境效益,以及需结合实施垃圾分类,明确可降解塑料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方法等。因此,厘清当前我国应用推广可降解塑料的关键难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应用推广可降解塑料的政策现状
    2020年以来,我国针对塑料污染治理的政策持续不断。1月,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到2020年,率先在部分地区、部分领域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到2022年,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量明显减少, 替代产品得到推广,塑料废弃物资源化、能源化利用比例大幅提升;到2025年,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
    7月10日,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扎实推进塑料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布了细化标准,对进一步做好塑料污染治理工作, 特别是完成2020年底阶段性目标任务作出部署。目前各地正着力推进限塑新政的落地实施,河北、广西、吉林、青海、天津、内蒙古、云南、广东、山东、海南、河南、浙江、山西等地相继发布塑料污染治理实施方案,均将可降解塑料制品列为可推广应用的替代产品。
    总体来看,从国家层面到地方层面,从《意见》《通知》到省级实施方案,不可降解塑料制品面临严格限制,可降解塑料制品得到鼓励和推广, 可降解塑料市场由此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但是,在应用推广可降解塑料政策提速的同时,有几个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并思考相应对策。
    第一,限制、减少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各阶段性目标任务偏赶,可能导致对可降解塑料出现一段监管空当。限塑新政下,可降解塑料制品容易在短期内大规模涌入市场,其市场监管以及回收处置问题亟待解决,但根据《意见》的主要目标,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和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到2025年才能基本建立。
    第二,《意见》及配套政策中对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做出限制,但对于作为替代品的可降解塑料未作明确说明。例如,按现行国家标准,氧降解塑料也属于可降解塑料,但这类塑料的“降解”仅是在环境中破碎成肉眼难以辨别的塑料微粒,既不能带来环境优势,又因微塑料问题引起担忧。
    第三,《意见》提出“引导公众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参与垃圾分类”,体现了对公众环境意识和环境行为的重视。然而,不应忽视的是,应用可降解材料的塑料制品同样是一次性塑料制品,原则上需要减少使用。另外,只有明确可降解塑料的分类投放方法,才能指导公众正确进行塑料垃圾分类。

我国应用推广可降解塑料的关键难题
    标准老化、缺失、滞后
    我国可降解塑料的标准化工作开展得较晚,前期主要以国外先进标准为蓝本进行一定的修改,或者直接等效使用国外标准,目前仍存在相关标准老化、缺失、滞后等问题。
    标准的修订周期一般以4到5年较为合理。GB/ T20197-2006规定了降解塑料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志、降解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其标龄接近15 年,适用度已有显著下降,尤其是氧降解塑料问题。相比其他塑料,氧降解塑料富含亲氧化剂,能够促使塑料氧化并分解成碎片。然而,后续如果未发生生物降解,则这种材料无法完全降解,而是形成塑料微粒,对自然生态系统造成威胁。欧洲议会已经于2019年6月通过欧盟指令(EU) 2019/904,禁止氧降解塑料制成的一次性塑料产品在欧盟成员国市场上流通。因此,氧降解塑料不应被视为可降解塑料。而根据GB/T 20197-2006的规定,可降解塑料包括生物降解塑料、光降解塑料、氧降解塑料等。
    术语“可降解”“生物可降解”“可堆肥”,表明某些塑料产品或包装具有可降解的环境特性,称为环境声明。当某塑料产品宣称其可降解时,并不意味着该产品能够在短时间内在任意环境中完全降解。因此,在塑料产品上作“可降解”等声明,本身即具有误导性,除非这类声明附有充分的的限定性说明,包括但不限于降解所需的环境条件和时间范围。可靠、负责任的环境声明,可以帮助消费者决定购买哪些产品,并指导消费者以负责任的方式使用和处置产品。不够精确、含混不清、无法比较、未经证实或是不切题的环境声明,则往往损害市场的公平竞争,对可信标准和声明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针对环境声明,国际标准化组织技术委员会出台了ISO 14020:1998、ISO 14024:1999、ISO 14021:1999、ISO 14025:2006四部标准,用以区分三种不同类型的环境声明,相应作出规范。我国则将其采用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弥补了我国环境营销市场无据可依的缺憾,但仍缺少具有鲜明法律属性的强制性标准。
    监管乏力,产品混杂
     由于可降解塑料标准体系和产品检测认证制度还未完善,部分可降解塑料厂商存在“漂绿”的不法行为,利用“可降解”等环境声明误导消费者, 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导致产品市场鱼龙混杂。例如,有的厂商将生物基和生物可降解两个概念混为一谈,实际上生物基一词指向的是合成塑料树脂的初始原料,即植物成分,生物基塑料并不一定可生物降解;再如,产品遵照有关试验标准测量其降解性能,并不等同于该产品的降解性能符合产品标准的要求,但某些厂商将二者相提并论。
    回收处置方式不明
    有关政策明确提出推广应用可降解塑料,但未对可降解塑料的分类投放和回收处理问题作出规定。各地是否具备相应的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能力,亦是应当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可降解塑料难以在自然环境中降解消失,它需要先进行配套的分类回收,然后在恒温恒湿严格控制的工业堆肥条件下进行后端处理。据此,理想情况下,可降解塑料产品应投放到湿垃圾桶,随后运往垃圾处理厂进行堆肥处理。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降解塑料产品的降解速度远跟不上湿垃圾的降解速度。基于效率方面的考虑,现阶段垃圾处理厂不愿将可降解塑料产品与湿垃圾一同处理。
    公众认识存在误区
    公众对可降解塑料的认识存在误区,例如认为可降解塑料可以在各种环境条件下快速降解。事实上,当前的可降解塑料只在特定条件下降解,由于自然环境中通常不具备降解条件,因此仍可能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据环保组织摆脱塑缚2019年对2086名公众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仅有20%左右的公众能够认识到这一点。这可能带来乱扔垃圾的风险,一项关于年轻人乱扔垃圾行为的研究证明,可降解塑料是个人处理垃圾不当的原因之一。另一项研究指出,当消费者得知大多数可降解塑料产品需要在工业堆肥条件下进行后端处理时,他们感到“震惊和失望”。
    背离初衷,盲目“替塑”
    “新限塑令”采取“禁限一批、替代循环一批、规范一批”的思路,对不同类别的塑料制品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和政策措施,并寻找合适的替代品和解决方案。可降解塑料由此被各级政府相中,在地方乃至全国范围内推行应用。然而,正如过去的限塑工作在某种程度上走了“卖塑”的弯路,我们同样应当防范新时期的限塑工作犯盲目“替塑”的错误。是否在某一场景下应用可降解塑料,应根据可降解塑料能否带来可观的社会、环境效益而定。例如,与食物接触的包装物、装厨余垃圾的塑料袋,较适宜采用可降解塑料。在回收时不易混入传统塑料垃圾的特殊场合,也可优先考虑使用可降解塑料,如大型赛事活动中提供的茶包、咖啡胶囊、快餐盒等。而对于外卖、快递等行业,大规模使用可降解材料的难度较大,为此应更多关注包装制品的可重复使用性,以降低一次性塑料的使用强度。
    某些可降解塑料可以利用可再生的生物质资源进行生产,但生物质资源并非源源不竭。一方面, 它需要时间来再生。另一方面,它同时肩负着其他众多角色:作为粮食,制造生物燃料,用于发电和发热等。假设当下全球生产的所有塑料都是生物基塑料,则对生物质资源的需求将占全人类每年所生产的生物质的5%。与此同时,由联合国等组织机构发布的《粮食危机报告》显示,2019年全球共有1.35亿人处于粮食危机状态,是近年来的最高值。受新冠疫情影响,到2020年底,处于粮食危机的人口数量可能增加近一倍。这表明,无论对于不可降解塑料还是可降解塑料,源头减量势在必行。

我国应用推广可降解塑料的对策建议
    完善标准体系,建立认证制度
    一是开展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可降解塑料与产品的标准标识,包括更新“可降解塑料”的定义与分类,为相关环境声明的使用建立标准,为可降解塑料制定唯一、容易辨认的标志等。二是推动实施可降解塑料制品检测认证,建立健全可降解塑料制品检测认证制度,加强与国内权威的可降解制品质量检测认证机构的对接。
    建立监管框架,强化市场监管
    一是建立可降解塑料制品可追溯体系,将可降解塑料制品生产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纳入数据平台,实现可降解塑料制品在数据平台上的质量认证、产品流转登记等信息管理,保障全流程可追溯,推动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化。二是针对滥用“可降解”等环境声明,以谋达到欺骗性目的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定期公开。
    规范回收处置,提高处理能力
    一是结合实施垃圾分类,明确可降解塑料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方法。二是投资建设垃圾处理基础设施,满足处置可降解塑料废弃物的需求。
    加强公众教育,普及投放方法
    一是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可降解塑料的认识,尤其是对可降解塑料的局限性的认识, 告知公众可降解塑料产品不能随意弃置在环境中。二是对于可降解塑料废弃物如何分类投放,向公众提供正确的信息指导。
    明确应用场景,指导市场发展
    结合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影响,评估可降解材料应用在哪些塑料产品上具有明显、可观的效益, 并根据评估结果,在相关领域鼓励使用或限制使用,强制使用或禁止使用可降解材料,如制定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录,包含强制类、建议类、禁止类, 并进行动态维护更新,从而避免盲目推广应用可降解材料,推动市场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作者系摆脱塑缚行动项目专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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