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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我国第一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获立案

时间 : 2009-07-28     来源 : 中华环保联合会     作者 :     点击 : 次     

   

    继2009年7月6日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我国首例社团组织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在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2009年7月28日,由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的我国第一例环境公益行政诉讼在贵州省清镇市法院顺利立案,这标志着中华环保联合会在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取得了重要突破。
    2009年5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有关群众举报,称在位于贵州省清镇市百花湖风景名胜区内有一未完成全部建设的冷饮厅加工项目,对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的生态环境构成潜在威胁,希望我会接到举报后能发挥社会团体的监督优势,督促当地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消除污染隐患。     
    中华环保联合会随即派出调查组多次赴实地进行调查,发现群众所反映的情况属实:
    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未经百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同意,于1994年11月14日与李万先(百花湖冷饮厅法人代表)签订了GF—94—100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将位于百花湖乡三堡村屯坡脚的面积为800平方米的4号宗地转让给李万先,出让期限为50年,规划为建设冷饮加工及宿舍、办公室。
    在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乙方应在1995年11月15日以前竣工,延期竣工的应至离建设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具有充分理由的延期申请,且延期不得超过一年。”“除经甲方同意外,自第4.1条规定的建设期限届满之日起,在规定的建筑工程量完成之日止,超出一年的,由甲方无偿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但时至今日,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一直未履行职责收回该土地及地上附属建筑。
    根据上述相关事实和合同记载,中华环保联合会认为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已于多年前就具备了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的条件,但该局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职责。
     2009年7月8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委托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冯秀华律师向清镇市国
土资源管理局发送律师函【2009长律函字第(113)号】,建议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在收到律师函后十日内,按该局与李万先所签订的GF—94—100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条件”中的约定收回该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以消除该建筑对环境造成的潜在危害!但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仍未履行职责。
    2009年7月27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清镇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收回与李万先签订的GF—94—100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出让合同)中位于百花湖乡三堡村屯坡脚的面积为800平方米的4号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全部建筑物或其它附属物,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护百花湖的环境不受侵害!
经审查,贵州省清镇市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决定立案受理。